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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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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做到极致,无有他奇,只是恰好;做人做到极致,无有他奇,只是本然

天气: 晴朗 心情: 高兴

台湾四面环海且位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上,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与地质构造,注定易发地滑、山崩、泥石流、台风和季节性缺水等天然灾害,据台中央气象局的统计资料,百年来台湾每年平均遭受3.6次台风灾害,每年有震感的地震超过200次。更严重的是,台湾土地狭小人口稠密,土地使用分区规划与管制不良,工业区、商业区、和住宅区混淆杂乱,加上近年来的快速都市化、高龄化、资讯化,导致人口产业纷纷往都市集中,复杂建筑、超高楼层、地下建筑比比皆是,一个小灾害都可能引发大量伤亡。

通常灾害的爆发是无预警的,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与伤害,因此需要迅速动用有组织、有效率、受过训练的庞大人力妥为处理,而军队完全符合这些要件。统观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其现代化的部队都具有国土防卫与灾难防护的双重功能,将大型灾害的防救工作列为国防政策之一,灾难防救是部队日常训练的必修课目。反观台军虽在岛内重大灾害第一线屡屡现身,但其本质仍属抵抗外敌入侵、防卫疆土的部队,并不承担灾害防救的专责功能,因此在部队性质、人员调度、运用和分配上,存在诸多缺失。

    一、台军在灾害防救法律体系中的角色与地位

台军历来将重点置于防抵外来的武力侵略,军中各种参谋乃至政战部门,其承担的职务均与军事事务息息相关,部队训练更是以此为要点。综观岛内有关“国防动员”和“灾害防救”法律条文,均可发现,台湾当局初期制定有关台军法定任务的法律条文,并未直接规定台军有参与灾害防救的职责任务,随着“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民防法”及“灾害防护法”的出台,台军支援地方行政部门参与灾害防救的任务才逐渐明晰。

1、“国防法”并未规定台军直接承担灾害防救的法律任务。2002年3月1日实施的台“国防法”第3、5、27规定:“中华民国之国防为全民国防,包含国防军事、全民防卫及与国防有关之政治、经济、心理、科技等直接、间接有助于达成国防目的之事务”;“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应服膺宪法,效忠国家,爱护人民,克尽职责,以确保国家安全”;“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于战事发生或即将发生时,为因应国防上紧急之需要,得依法征购、征用物资、设施或民力”,研析上述条文可知,台“国防法”并未将大型灾害的防救工作列为“国防”政策,换句话说,“国防法”并未规定台军直接承担灾害防救的法律任务。

2、“国家总动员法”也未明确规定台军执行灾害救助的法定任务。始于1942年终于2003年的所谓“国家总动员法”,在其第4条中阐述:“本法称国家总动员业务,系指左列各款而言:五、关于卫生及伤兵、难民救护工作……关于妇孺、老弱及有必要之迁移及救济业务……十一、关于维持后方秩序并保护交通机关及防空业务……”,该条文其实也仅把灾害救助列入“国家动员”范畴之内,但后被解读为台军执行灾害救助的法律依据。

3、“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与“民防法”明确台军在灾害防救中担任支援性角色。2001年11月14日公布实施的“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将灾害防救视为疆土安全的一部分,明定台军除平时肩负军事战力准备、战时及紧急危难时支援军事作战任务外,亦需支援灾害防救,维持公务机关紧急应变和人民基本生活需要。规定台军为“行政院”动员会报的秘书单位和“军事动员准备方案”的主管机关,与其他行政单位为平行关系,相互间应建立“行政动员准备”支援“军事动员准备”的军政协调机制,并在此机制下承担支援灾害防救角色。“民防法”也明确民防体系的主管机关为“内政部”,有关灾害防救工作主要有“内政部”负责,台军非其所规范的救灾执行单位。

4、“灾害防救法”规定台军支援救灾工作的三大原则。“灾害防救法”第34条规定:“……直辖市、县(市)政府及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无法因应灾害处理时,得申请国军支援”,其中“中央”灾害防救业务主管机关得向“国防部”提出申请,县市灾害防救主管机关则向县市后备司令部提出申请,由此也可看出,依“灾害防救法”的角度观察,台军在灾害防救工作上仍属支援、备援角色。该法并规定台军在维护“国防安全”的前提下,接受灾害防救体系申请支援时应遵循的三条原则:一是在支援救灾前,台军单位应当先行评估申请调派的兵力是否会影响到单位战备任务的执行,是否为单位能力之所及;二是台军接受申请支援灾害处理时,无法支援的特种机具、重型机械、物资器材等,应由申请机关负责调集运用;三是台军接受申请支援灾害处理时所损耗的工具、器材、油料等费用,得由“国防部”向申请机关要求负担。

二、台军参与灾害防救的组织设置

台军为顺利完成前述的灾害防救支援任务,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灾害防救系统。该系统以台军搜救协调中心为核心,采取任务编组的方式,区分常备应变兵力、后勤支援兵力和医疗体系三个层次,将海陆空、宪兵、联勤、后备及军医等兵种的搜救兵力、装备进行分区配置、专责部署,并依其作业程序规定24小时轮值待命,随时应对紧急灾害发生。该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简介如下:

1、台军搜救协调中心:成立于1992年4月1日,隶属“国防部”,由陆海空军总部等单位派员组成,编配空军作战司令部,担任24小时执勤,受“国防部”作战参谋次长室督导。中心主任由空军作战司令兼任,代表“国防部”负责指挥协调并督导台军搜救中心的全盘作业,凡属搜救事件、台军搜救兵力运用,均由该中心负责计划、协调、下令实施、管制及解除。该中心的任务范围包括4项:一是“台北飞航情报区”以内,飞行基地以外的飞机和海上船舰遭遇危难时的搜索与救护;二是“台北飞航情报区”以外邻近地区,如发生空难或海难,协调或因应其他搜救组织支援必须的搜索与救护;三是台湾本岛、澎湖和外岛地区驻守的部队、民众和海上军民用船舰紧急伤患的运送;四是台湾本岛、澎湖和外岛地区,发生灾害时的紧急支援与救护。

2、常备应变兵力:在台“国防部”的指导下,陆军搜救组织系统是以进驻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的陆军协调官为主,辅以空军作战中心的陆军组值班人员,进行统合分配及指挥调度所属的军团、防卫司令部、航空特战司令部、后勤司令部、防空导弹指挥部、师指挥机构、装甲旅摩步旅、步兵旅、空骑旅、特战旅和测考中心等单位;陆军纳编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管制的兵力为2架UH-1H通用型直升机,龙潭、归仁基地各1架,各自担任日间15分钟待命;陆军增援部队还可进行海上搜救、港口岸勤支援和海岸搜索。海军搜救组织系统是以进驻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的海军协调官为主,辅以空军作战中心的海军组值班人员,进行统合分配及指挥调度所属编组的舰队司令部、陆战队司令部、教育训练暨准则发展司令部、后勤司令部、驱逐舰队、巡防舰队、潜艇战队、水雷舰队、勤务舰队、两栖舰队、导弹快艇部队及海军航空部队等单位;海军纳编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管制的兵力为南北两区各派2艘搜救舰和1艘托救舰,其中左营、马公、基隆、苏澳各派1艘侦巡舰兼任搜救任务,基隆、左营(或马公)另派1艘托救舰;海军增援部队还有猎雷舰、救难大队和海军航空兵。空军搜救组织系统是以进驻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的重要成员(主任、搜救长、副搜救长、搜救计划官)、外事联络官,辅以空军作战中心的空军组值班人员,进行统合分配和指挥调度所属编组的防炮警卫司令部、教育训练暨准则发展司令部、后勤司令部、基地指挥部及各型联队;空军纳编台军搜救协调中心管制的兵力为3架S-70C救护直升机和1架C-130救援运输机,其中松山、嘉义和台东基地各1架直升机,担任日间15分钟待命(嘉义基地还担任夜间45分钟待命),屏东救援运输机担任日间15分钟、夜间60分钟待命;宪兵主要是承命对下辖各地区的指挥部、调查组、机动组、宪兵营、现训中心等单位径行分工派职。

3、后勤支援兵力:联勤司令部在灾害防救方面并未具体承担任务,但也必须执行协助参与灾害防救,在台“国防部”指导下,其救援组织系统承命对下辖配置在岛内各地各型生产工场、仓库以及运输指挥部、材料支援指挥部、经基处、汽基处、化基处、通基处等单位,就可供资源再进行向下逐级分工派职;后备司令部是一个直接赋予民防任务的军事单位,故在灾害防救工作方面负有管理、服务、编组责任,同时肩负县市全民战力综合协调组织秘书单位身份,各县市政府可依灾害防救法所规范的需求,透过辖下秘书单位申请或会报协调,获得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协助执行灾害防救工作。

4、医疗体系:台军为改进医疗体系、健全医疗编组,完成以总医院为医疗中心的地区联合医疗责任制度,将三军各级医院纳入军队医疗责任体系,赋予区域责任,同时针对各医院任务、特性和发展重点予以分科编组,逐渐整建医疗设施、充实设备,强化各医院的教学与研究发展功能,提高各医院医疗水准与服务品质,其中尤以“国防”体系特有的航、潜军种医学,有关潜水生理研究及高压舱设备,对高空及水下伤害可提供充分保障和救援服务。

三、台军参与灾害防救的数据统计

台军依据相关法律赋予的灾害防救支援角色,秉持“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的精神态度,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投入救灾,客观来说,救灾的成果与效率还是获得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依据台湾当局从1992年到2004年发布的“国防报告书”统计资料,从1992年1月到2004年11月,台军执行海难、空难、山难、风灾、灾害抢救、伤患运送、紧急救难(水灾)等,共计使用兵力78万余人次,出动飞机7500余架次、舰船近6000艘次、车辆2.9万余车次,获救人员9000余人次,寻获尸体30具,拖回船只近20艘,运送物资6万余吨,清运垃圾20余万吨,清理民宅2.8万余户,消毒面积近250万平方米,清理水沟道路5400余公里,堆置沙包12万余个。

抢在520前公布的台最新版《国防报告书》指出,台军联合作战指挥中心在“行政院中央灾害应变中心”的指导下,配合各种灾害应变机制运作,有效运用人力、输机具及各种资源应对各种灾害发生。从2006年7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共执行碧利斯、68豪雨、帕布、蝴蝶、罗莎台风等5次重大灾害救援和68次一般搜救任务,总计派遣兵力18186人次,支援各式分级、舟艇、车辆与机具设施,执行运送搜救、伤患医护、清运废弃物、环境消毒和协助农作物采收等救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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